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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工作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府专家顾问团专家管理办法
浏览5888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28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细则,为规范市政管委“市政府专家顾问团专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促进市政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办公室有关规定和市政事业的发展与工作需要,市政管委设置市政管理专家顾问组,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及城市管理、公共安全领域的综合型宏观决策咨询专家和专业型技术咨询专家3-7人组成,专家顾问组设在科技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市政管理组专家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市政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了解、掌握和研究国内外城市管理模式、信息,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市政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审议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标准;
   (四)论证和审议重要政策及法规性文件,论证管理模式的科学性,提出建议;
   (五)承担委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心为北京市政行业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具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对某一领域内的国内外综合发展和总体战略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见解;
   (三)思维敏捷、开放,能广纳多方意见,具有创新意识和观念;
   (四)学术或技术水平高,学识渊博,掌握前沿科技领域知识;
   (五)有较强的沟通能力,拥有国内外广泛的联系渠道;
   (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力充沛,能正常参与专家顾问组的各项活动;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兼职过多,精力不足的,原则上不能聘为顾问。
   第六条 专家推荐工作程序
   根据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办公室相关规定,专家推荐工作程序为:
   1、根据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要求,科技处草拟工作请示、推荐通知、专家顾问名额分配表等文件报主管领导批示,待领导批准后,将通知发到各有关处室;
   2、各相关处室根据文件推荐专家,在征得专家本人和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专家顾问推荐表”,并报各主管委领导同意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对各处室提出的名单进行初审后,报主管委领导审定;
   3、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科技处按规定申报渠道和程序报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委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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